周琦在篮筐外伸手与张镇麟接触,构成投篮犯规,该犯规发生在24秒暂停前(约0.2-0.1秒)
张镇麟有连续投篮动作,但红灯亮起后球明显脱手,裁判随后查看视频回放(IRS)判定得分无效,张镇麟获得两次罚球机会。
从事实层面来看,这个案例没有太多争议:第一次犯规——24 秒时间到——球离手。
但这种惩罚正确吗?像往常一样,我们来看看规则:
10.4 如果球不是死球,投篮将计分,条件是:
当进攻方球员正在投篮并且控制球时,如果对方球队的任何球员或任何被允许坐在对方球队席上的人员犯规,并且投篮球员以连续的动作完成犯规前发起的投篮,则将被判犯规。
如果:
当球员正在连续投篮时,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结束本节或加时赛,或投篮计时钟信号响起。
此规则不适用,投篮不计算在内。
这里明确规定,如果对手犯规后继续投篮,然后在投篮时钟响起时球还没有离手,那么此次投篮将不算作死球。
然后还有:
34.2.2 如果对正在投篮的队员犯规,投篮队员应获得下列一定次数的罚球:
在比赛时钟信号响起或即将结束一节比赛时,或在投篮时钟信号响起或即将结束之前,投篮队员持球且随后的投篮尝试成功,则犯规:该投篮得分不算数,并应判给 2 次或 3 次罚球。
这意味着,当犯规后时钟响起时,如果球尚未投出,则投篮不算分,并且将获得罚球。
所以裁判的判决是正确的。对吗?
等一下!
让我们与时俱进,学习最新的FIBA官方规则解读。
29/50-:B1 在 A1 投篮时对其犯规。犯规后,投篮计时器停止。球。
29/50-7 示例:B1 对正在投篮的 A1 犯规。投篮计时器响起,球进入篮筐。
:A1 的投篮命中将有效。投篮计时器应在犯规判罚后开始计时,投篮计时器应为。A1 可罚 1 次。比赛应按照最后一次罚球后进行。
解释:A1 的得分有效。犯规时投篮时钟应该停止,投篮时钟信号应该被忽略。A1 应该罚球继续比赛。
这条规则解释的逻辑看上去很严谨,理论上犯规应该停止投篮时钟,所以后面的投篮不会有暂停,得分也应该有效并加罚一次。
确实严谨,但是却和上面的规则相矛盾,简直就是神仙打架,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作为圈外人,我一直都是以理服人,用官规矩来给自己背书(不然也没人相信我吧),所以对我来说,这一点是不能破的。
如果要选的话,我支持规则解释。理由一是时效性比较新;一是规则解释是规则的具体化,比较贴近现场;二是站在现任领导的立场上,嗯……
而且2018年几乎同样的案件,也是同一个裁判判定点球有效,不能说没有现场先例支持;)
然而,然而。
我们再来看两个规则解释:
36-4 : A1 和 B1 的躯干在合法的 上。A1 犯规。A1 犯规后,B1 倒地,然后 。
例 36-4:B1 处于合法防守位置。A1 在运球时与 B1 的躯干发生非法接触,被判进攻犯规。A1 犯规后,B1 戏剧性地倒地以表示他被非法触碰。
:A1 的犯规有效。当 A1 犯规时,球为死球。B1 的犯规无效,因为他不遵守规则。B1 可因犯规被判罚。比赛应由 B 队在 A1 犯规的地点掷界外球。
解释:A1的进攻犯规继续有效。A1犯规时,球为死球。B1的夸张表现违反了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不能忽视。B1受到警告。比赛由B队在最接近A1进攻犯规点的地点掷界外球恢复。
因此36-4要求对B1的跳水行为发出警告。
36-21 : A1 和 B1 的躯干在合法范围内。A1 犯规。与此同时,B1 做出动作,让 A1 受伤。
例 36-21:A1 带球非法触碰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 B1 的躯干,被判进攻犯规。同时,B1 做出夸张的动作,试图制造 A1 对他犯规的印象。
:A1 犯规有效。判 A1 犯规,同时判 B1 假动作。比赛将以 B 队在 A1 犯规地点掷界外球的方式进行。
解释:A1 的进攻犯规继续有效。裁判员在判罚 A1 犯规的同时,不得警告 B1 犯规作弊。比赛应由 B 队在最接近 A1 进攻犯规的地点掷界外球恢复。
因此36-21要求B1不应因跳水而受到警告。
谁能告诉我这两种完全相反的规则解释意味着什么?
自从库尔特莱巴叔叔退役之后,在新的国际篮联领导层的带领下,阿提卡的篮球规则分析师这份工作变得越来越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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