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新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运动员有序流动,促进各地区足球水平相对均衡发展,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和《国际足联关于球员身份及转会的规定》,制定《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足球运动员身份认定和转会的基本依据,凡属中国足协管辖的足球运动员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 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有利于足球运动的发展,有利于调动运动员和训练单位的积极性。应当保障运动员从事足球运动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运动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运动员资格
第四条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运动员分为业余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
第五条 业余运动员:
1.除参加足球比赛、从事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未取得其他任何报酬的运动员为业余运动员。实际费用指比赛和活动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训练费、器材费、保险费等。
2、业余运动员由其所属单位、俱乐部或足球学校通过省级会员协会会员协会向当地会员协会注册,超过30个月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加入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以“自由人”身份向当地会员协会注册。
3、业余运动员应与俱乐部或足球学校等签订《业余运动员训练及比赛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有效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待遇等。18岁以下的运动员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署。
第六条 职业运动员:
1.运动员参加比赛或者从事足球相关活动所获得的报酬超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数额的,为职业运动员,但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恢复业余运动员身份的除外。
2.人事关系:行政、商业或企业单位的运动员如想成为职业运动员,必须将人事关系转入俱乐部或者保留在人才交流机构。
3.只有年满18岁的运动员才能被批准成为职业运动员。
4、职业运动员应当与俱乐部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
5、职业运动员须经当地会员协会初审后,由俱乐部注册,报中国足协批准注册。经中国足协批准注册的运动员,方可获得职业运动员资格。
第七条 运动员身份由中国足球协会核实。
第八条 国际转会期间,因运动员身份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根据国际足联关于球员身份和转会的规定解决。
第三章 国内转移
第九条 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俱乐部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运动员转会。注册运动员更换俱乐部或者在其他俱乐部效力时,必须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条 运动员的归属、转会由注册单位决定。任何有关运动员归属的诉讼或纠纷,唯一的裁决标准是注册单位(运动员在两个单位注册时,如未正式签署转会协议及转会证明,其后的注册无效)。17岁以下(含17岁)运动员的注册必须由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签字日期。任何对注册表和《中国职业(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及资格注册证明》的涂改均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运动员自报名之日起应当提出转会申请。转会申请须由运动员本人提出,转会申报须由俱乐部提出。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提出申请或申报,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收到转会申请后,将运动员纳入转会名单,转会名单每月或者一次公布,必要时可以增加转会名单公布次数。
第十三条 转会名单申请书可以向中国足协索取,也可以凭中国足协印发的样本复印。申请书必须逐项如实填写,填写不实的,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转移名单:
1、与原俱乐部合同已到期或者剩余一个月内到期的运动员;
2、超过青少年队年龄限制,但原训练单位无甲、乙队运动员的;
3、经原训练机构同意派出的运动员;
4.因正当理由被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运动员。
5、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无力维持正常活动(不包括更名)等原因,不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6. 30个月内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未加入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转出名单:
1、经中国足协批准被俱乐部开除学籍,尚未恢复比赛资格的运动员;
2、正在接受中国足协处罚的运动员;
3.原训练俱乐部(含俱乐部改制的运动队)成年队中年龄未满26周岁的运动员,但俱乐部不同意转队的;
4、从甲级联赛降级的运动员,且其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
5、未在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第十六条 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未加入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向其会员协会登记为“自由人”,否则不得转会并代表任何俱乐部参加比赛。
第十七条 纳入转出名单的申请及申报:
1、合同到期的运动员,在提出转会要求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俱乐部,或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收到俱乐部书面通知不再续约的,可以申请转会。中国足协核实情况后,将该运动员纳入转会名单。
2、俱乐部有责任按时向中国足协提交符合转会条件的运动员名单或俱乐部愿意转会的运动员名单,中国足协将把他们纳入转会名单。
3、被列入转会名单并不代表运动员必须转会,原俱乐部有权先与运动员协商签订新的工作合同,新的工作合同应在转会名单公布后7日内签订,此时转会名单即可撤回,7日后运动员自然进入转会程序。俱乐部如对运动员的转会资格有异议,也必须在转会名单公布后7日内提出,逾期后中国足协不再受理。
4、永久转会的运动员,第一份合同到期时,如俱乐部要求续约,在俱乐部不违反原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运动员应至少续约一年。
5.以“自由球员”身份登记的运动员,应由其登记的会员协会申报转会,运动员本人也可提出转会申请。
6、转会名单可随时报送中国足协,转会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24时,12月21日公布转会名单,12月29日、30日确认转会名单,次年2月28日前各俱乐部签署转会协议并办理工作合同及注册事宜。
7、未报名参加甲、乙联赛的运动员流动,不受转会时间和名额限制,但转会手续须齐全,转会(或转让)协议须符合规定,并在《中国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注册证》转会栏内提交由双方协会秘书长签署的转会证明复印件报中国足协备案;这些转会运动员如想参加当年的甲、乙联赛,也必须与已登记的转会运动员一样,在规定的转会期限内完成全部转会手续,并遵守甲、乙球队的报名和参赛规定。
第十八条 转会费或培训费:
1、运动员转会时,转入俱乐部应向原俱乐部或训练单位支付转会费或训练费。经双方同意,可以不支付转会费或训练费,但需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协议确认。
2、转会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国足协对双方约定的转会费超过或者低于参考标准不持异议。转会费参考标准如下:
(1)运动员转会费以运动员转会前年收入乘以增值系数计算。运动员年收入包括:
1)工资;
2)培训津贴;
3)合同规定的奖金、出场费。
(2)增值因素如下:
1)俱乐部系数:(转出俱乐部系数+转入俱乐部系数)÷2=俱乐部系数。
澳超联赛榜首排名3.4位,其后各排名减少0.1位。
B级第一名减少2.2名,以下名次减少0.1名。
乙级联赛球队第一名和第二名的赔率为1.5,其余球队的赔率为1。
2)运动员年龄:
25岁至28岁,税率为1;每年轻一岁,税率增加0.1(直至18岁);每年长一岁,税率减少0.1。
3)当年国家队集训名单上的运动员人数为1人,国家奥林匹克队人数为0.6人,国家青年队人数为0.5人(注:三项仅统计其中一项)。
4)年度最高水平全国性比赛的最佳运动员和最佳射手为1名。
5)运动员得分为0.5分。
注:涉及增加值系数的5个项目中,第三项和第五项仅适用一项,所有项目之和即为增加值系数。
(3)转让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未经对方同意,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因俱乐部变更等原因,转会费收款人不明确时,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应按时将转会费汇至中国足协帐户,该笔转会费暂由中国足协管理。
(5)俱乐部之间,转会费只支付给与运动员签订合同的俱乐部。运动员合同到期不再参加比赛,30个月内如想转会,仍需由原俱乐部转会。
(六)俱乐部招收17周岁以下(含17周岁)运动员参加业余训练的,不缴纳转会费,但应向专业训练单位(业余体校、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缴纳训练费、向省级会员协会、地方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缴纳管理费。管理费为总训练费的15%。训练费为训练费基数乘以增值系数,即:
培训费用基数×增值系数=培训费用。
如果有多个训练单位的,则按照运动员在该单位训练的年限乘以所增加系数中的年龄系数的比例将训练费分配给各单位。
培训费用基数如下:
1)向澳超联赛转会10万元;
2)向AB转款5万元;
3)向其他团队转账3万元。
增值因素如下:
1)17岁为3;
2)年龄每增加一岁,增加0.1岁;
3)年龄每损失一岁,补偿0.1;
4)运动员出国训练时间不满1年,得分为1分;运动员出国训练时间超过1年,得分为2分。
(7)运动员全额自费训练的,应将训练费的60%支付给运动员父母或法定监护人,40%支付给训练单位;运动员部分自费训练费用(如自付餐费)的,应将训练费的60%支付给训练单位,40%支付给运动员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运动员只向俱乐部或训练单位缴纳会费的,应将训练费全额支付给训练单位。出国训练的运动员应遵循本条精神。
(8)中国足协对双方达成的不收取或者少收取训练费的协议没有异议。
(9)“自由球员”转会不收取转会费,但接收俱乐部须向运动员报名并预注册的省级会员协会和地方会员协会缴纳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管理费可参照培训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运动员转会应当由两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俱乐部与专业训练单位签订转会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转会费或培训费的数额;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转让生效日期;
4.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乙级球队的转会协议须报中国足协批准。接受转会费的单位须向中国足协缴纳转会费的5%,向地方会员协会缴纳5%;其他球队的转会协议须经省级会员协会批准报地方会员协会批准。接受培训费的单位须向地方会员协会缴纳培训费的5%,向转会俱乐部所在省级会员协会缴纳10%。(注:如批准会员协会与地方足协为同一协会,则仅缴纳10%)
第二十一条 下列转让协议无效:
1. 双方俱乐部未签署的协议;
2.俱乐部与非专业训练单位签订的协议;
3.明显不公平的协议;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
5.恶意串通,损害中国足球协会或者第三方利益;
6.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无效的转让协议自签订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有效协议须经双方同意方可解除。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应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双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条款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任何俱乐部聘用有合同的球员,应当在与球员进行协商前,先书面通知球员所在俱乐部。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俱乐部可以提起申诉并提供证据,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合同到期(合同到期且俱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运动员)时,运动员可以直接与新俱乐部进行谈判。但转会始终是俱乐部之间的事。任何俱乐部和运动员都不能签署转会协议。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转会后,应当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各项待遇与俱乐部其他运动员平等。在此之前,接收运动员的俱乐部不得以转会费以外的工资、户籍、住房、签字费等条件诱惑运动员转会,运动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或索要这些条件。这是不当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与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中国足协可以在合同中附加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运动员转会至比原俱乐部级别低的联赛,其在新俱乐部的工资、奖金不得高于原俱乐部的工资、奖金(可有地区差异)。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境内转让的程序如下:
1、已报名参加甲、乙联赛的运动员如要求转会,须由运动员本人及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转会申请名单,并注明转会费数额。中国足协审核后将于12月21日公布转会名单。未列入转会名单的球员不得从甲、乙球队转会。
2、根据公布的转会名单,中国足协于12月29日、12月30日召集甲、乙级俱乐部代表召开运动员转会会议,确定运动员的转会俱乐部。如运动员拒绝转会至确定的俱乐部,则丧失当年的转会资格。如原俱乐部不再与其签订合同,则运动员丧失当年的比赛资格。
3、转会确认流程分为甲、乙两个顺序,即12月29日由甲级球队按照联赛排名从上到下顺序选拔球员,12月30日由乙级球队选拔球员。对于只想转会至甲级球队、不想转会至其他球队的运动员,只能由甲级球队按顺序选拔。
4. 已列入转会名单但还未被俱乐部提名接收的运动员,可于1月25日前找到接收俱乐部,但必须遵守本规定。
5、转入、转出名单确定后,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签订转会协议,一份协议只能对应一名运动员。根据转会协议,受让方应扣除全额转会费的5%缴纳给中国足协,扣除全额转会费的5%缴纳给转让方的会员协会,剩余转会费缴纳给转让方。
6、转让方会员协会确认转会协议符合规定、受让人已支付全部费用且其他手续齐全后,应当出具转会证明。自俱乐部向会员协会提出出具转会证明的要求之日起15日内,转让方会员协会未出具转会证明或者未提供拒绝出具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的,中国足协有权为其出具临时证明,允许运动员在新俱乐部参加比赛。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证明的要求之日起6个月后成为永久证明。如在此期间收到会员协会的答复,说明不予出具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临时证明终止。上述15日内,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比赛。
7、受让方应通过当地会员协会将运动员报中国足协批准登记(永久转会)或者备案(临时转会),并与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
8、受让方应向中国足协提交《中国职业(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及参赛资格登记证》转会栏中的转会协议和双方协会秘书长签署的转会证明。专业运动员还需提交工作合同和登记表,完成转会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会事宜的接洽、谈判,可以委托取得中国足协当年公布的《中国足协足球经纪公司许可证》和《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许可证》的足球经纪公司、足球经纪人办理,但必须在转会协议中注明这一事实,并明确写明承担此项责任的足球经纪人姓名。未经中国足协批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插手运动员的转会,违反规定的转会无效。
第三十三条 境内转让方式:
1. 任何运动员在两个或多个俱乐部之间的调动都视为转会。
2、运动员的转会为永久性转会,若运动员日后再次转会,必须由新俱乐部转会,但若转会费高于原转会费,原俱乐部可获得超出部分的20%。
3、临时转会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运动员定期租借方式,双方应就临时转会期限(三个月至一年)及租借费用达成一致,租借期满后运动员返回原俱乐部,下次转会时,原俱乐部将运动员转出。
4、无论何种转会方式,必须按时付款,否则中国足协可以取消该转会协议,该转会无效。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后,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合同,如有其他合同,不仅合同无效,还会被中国足协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永久转会双方应当签订两年以上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每个俱乐部每年最多可从该国调入5名已报名参加甲、乙级联赛的运动员。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在签订转会协议前仍属于原俱乐部所有,一切活动须由原俱乐部安排。经原俱乐部同意方可离队,否则将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