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官方规则,足球比赛一般有四名裁判员,其中包括一名裁判员、两名助理裁判员(即边线裁判员)、一名第四官员(可根据比赛规则设定)。 在某些赛事中,还会任命第五名官员。 审判规则还包括两名额外的助理裁判员(即球门线裁判员)。
如果这些裁判都在场上,他们的大概位置如图(画得比较粗,R裁判,AR助理裁判,AAR附加助理裁判,红线代表跑步路线)。
当值裁判拥有充分的权力,确保比赛按照国际足联制定的比赛规则(Laws of the Game)进行。 裁判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
执行竞赛规则;
当有第四官员时,由助理裁判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2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结果;
因违反规则而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而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一名球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一名球员仅受了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球死为止;
如果球员受伤流血,请确保他们离开比赛场地。 球员经护理后血已停止,收到裁判信号后方可返回赛场;
当一支球队被犯规并且可以在“优势”条件下获利时,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如果当时没有出现预期的“优势”,则按原来的犯规进行判罚;
当一名球员同时犯规超过一次时,按较严重的犯规处罚;
裁判不必立即对可以被警告和罚下场的球员做出处罚,但必须在比赛为死球时这样做;
·对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纪律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边区域;
对于没有见过的情况,可以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处罚;
确保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游戏停止后重新启动;
赛前、赛中或赛后针对球员和球队官员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事件将以比赛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有关当局。
裁判员的决定
裁判员根据比赛相关事实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裁判员只有在比赛重新开始前才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助理裁判员的意见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每场比赛应指定两名助理裁判员,其职责(由裁判员决定)为:
当球作为一个整体穿过比赛场地时;
哪队应该踢角球、球门球或界外球;
当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可以受到处罚时;
当被要求替换一名球员时;
在裁判员视线之外发生不当行为或任何其他事件时;
每当犯规发生时,助理裁判比主裁判距离犯规位置更近(特别是犯规发生在禁区内时);
罚点球时,踢球前守门员是否向前移动,踢球后球是否进入球门。
助理裁判员还应当协助裁判员按照比赛规则控制比赛。 特殊情况下,助理裁判员可以进入场内协助裁判员控制9.15米的距离。
助理裁判员干预过度或者表现不当的,裁判员可以解除其职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官方职责
第四名裁判员由竞赛规则指定,在其他三名裁判员缺席时担任替补。 比赛开始前,组委会必须明确在裁判员不能继续执行现场工作的情况下是否由第四官员担任比赛的裁判员,或者由第一助理裁判员担任裁判员,并且第四官员应担任助理。 裁判。
按照裁判要求负责赛前、赛中、赛后的场地管理。
负责比赛期间协助换人。
负责比赛期间换球。 比赛过程中如需更换比赛用球,经裁判员同意后将提供备用球,以减少比赛中断时间。
负责替补队员上场前的装备检查。 如果发现替补队员的装备不符合比赛规则的要求,应当通知裁判员。
第四官员应在整场比赛中协助裁判员。 他必须向裁判员指出被错误警告的球员或被再次警告但未将其罚下场的球员,以及在主裁判和助理裁判视线之外发生的任何暴力行为。 但裁判保留根据比赛相关事实作出决定的权力。
比赛结束后,第四官员应就任何不当行为或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未目睹的其他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第四官员必须对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的报告提出建议。
他有权向裁判举报技术领域内任何人的不负责任行为。
第四官员应在整场比赛中协助裁判员。
第五官员出现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上,随后在亚洲杯等赛事中晋级。 其职责包括:
根据比赛规则设立第五名裁判员,仅在两名助理裁判员无法继续执法时替代履行职责。 (如需要替补裁判,由第四官员负责)
第五官员位于场边的技术区域,靠近第四官员。
第五官员没有其他职责。
自 2008-09 赛季以来,欧罗巴联赛及其他联赛开始试用更多助理裁判。 本届欧洲杯还增设了助理裁判。 其职责包括:
两名附加助理裁判员协助裁判员按照比赛规则控制比赛,特别是在观察禁区内的活动或当附加助理裁判员的视角比主裁判员更好时。
最终,还是由裁判做出决定。
参考文献包括:
国际足联足球比赛规则第 23 至 27 页,第 55 页
/mm////81/42/36/2_en.pdf
国际足联2009-2010年欧足联档案
/mm////01/09/72/32/fs-.pdf
年会议程/docs/.pdf
百度百科足球比赛规则条目
/查看/.htm
关于额外助理裁判员的职位,请阅读////